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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受托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市门头沟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一、委托依据:
1、《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7、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8、《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二、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依法办理委托事项,接受委托人监督,并对委托人负责。
三、委托事项:
1、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承担本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本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过程中施工现场扬尘(含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治理方面具体工作;
4、参与本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5、完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托人的安全和质量监督行为;
2、负责对受托人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3、受托人因办理委托事项,发生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由委托人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责任,属于受托人责任的,可以向受托人追偿;
4、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京建质[2009]473号)中的相关要求给受托人配齐人员、设备、车辆。
五、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1、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
2、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监督,应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内容;
3、协助委托人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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