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包括分娩类津贴和引、流产类津贴。 【详情】
婚前保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婚前检查)指的是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婚前检查的内容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部分。 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详情】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详情】
一、如果当事人已经取得外籍身份(包括加入外国国籍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只能通过法院办理离婚。如果双方到场,可以持双方的护照和结婚证共同到当事人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如另一方不能到场,可以委托本市的亲属、朋友或律师办理,委托书须经过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委托人与当事人共同到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法院办理。也可以到美国居住地法院办理。 二、如果当事人未取得外籍身份,还是北京市户口,双方能够到场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须持本人的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居民身份证;另一方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同时还需持有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男女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如一方不能到场需委托只能到法院办理。 【详情】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双方均为外国人结婚登记除上述证明外还须提交一方当事人在北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涉外婚姻比较复杂,如有不明之处请您具体咨询北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详情】
离婚协议书是国家档案,任何人不得修改。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请认真核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特别是子女身份、房屋地址、银行账号等具体信息,以免因书写错误,导致各项事务无法办理。 【详情】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详情】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婚姻登记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 【详情】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五)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六)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七)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详情】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经登记机关核实后,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二)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三)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四)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 (五)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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